
本年5月21日,立法會通過《穩定幣條例草案》。這條例正式實施後,任何人如在業務過程中在香港發行「穩定幣」,必須向金融管理局專員申領牌照。現時,金管局已做好相關監管條例的初稿,正進一步向業界諮詢。本文將就相關條例提出一些意見,僅供參考:

據理解,在「穩定幣」的「儲備資產」管理方面,金管局將要求「百分百覆蓋」,可作為「儲備資產」的種類如下:
- 銀行存款 (不超過3個月)
- 「可流通債券」,包括以下:
- 由政府、中央銀行、公營機構、合資格國際機構及多邊開發銀行所發行的債券
- 債券所剩下年期不超過1年
- 於「銀行 (資本) 條例 (cap155L)」界定為0% risk weight之機構
- 符合「高流通性」
- 並非私營金融機構 (非公營銀行) 或其關連機構之債務
- 交易對手風險極低的「逆回購協議」之應收現金款項
- 由以上金融資產所組成之基金
綜合來說,香港監管機構的「穩定幣:儲備資產」清單上,有比較多元化的種類,並橫跨不同層面的金融資產。
其中,短期銀行存款 (不超過3個月),算是相對安全的金融資產。另外,發行商在日常操作上,亦需要有一定比重的「現金」作為兌換之準備。因此,把銀行存款納入為「儲備資產」之一,絕對是在常理之中。但另一方面,值得我們留意的是,短期銀行存款看似安全,理應可以「百分百覆蓋」所發行的「穩定幣」,但其實亦暗含存款銀行之信貸風險。

假設,發行商把錢存放在某銀行。若該銀行經營不善,甚至乎出現擠堤的話,投資者所持有的「穩定幣」便有可能血本無歸;「穩定幣」便變得不太「穩定」。
儘管所有持牌銀行都受到金管局監管,但各銀行的信貸評級有異。因此,我們或可以考慮,規定發行商只能在評級較高的銀行存放定期。這要求可以把信貸評級較低的銀行排除在外,並減少不必要的風險。此外,若外資銀行在香港並非以「分行」的模式運作,而是以「子行」或「子公司」之模式經營的話,便不能挪用母公司的評級來充數。我們甚至乎可以要求發行商的存款需要分散在不同的銀行,避免發行商把存款集中在個別存款利息較吸引之銀行裡。
當然,有人會認為這始終要視乎「穩定幣」本身之風險評級。若「穩定幣」不算是「低風險金融資產」,有何須監管得太嚴格呢?
我們不妨回帶去重溫當年的「雷曼事件」。若當年「雷曼迷債」流行之際,現行保障投資者的機制已經一早出台的話,大概「雷曼迷債」的風險評級會怎樣?「雷曼迷債」背後以一系列的金融衍生工具作為抵押,其最終背後所參考的資產,則是以美國的房貸為主。當年,美國房貸的相關金融資產,大都被評為A級,即使有投資者已開始認為美國房貸泡沫存有風險,但「雷曼迷債」的「衍生工具」大都根據美國房貸金融資產經打包後的senior tranche (最優先還款級別) 而作出回報。此外,這類「迷債」每年皆有3至4厘的穩定孳息,這水平又完全談不上是「高回報」,所以直觀上不算是「高風險」,至少看起來很穩健。最終,「雷曼迷債」十之八九都會被業界列為「低風險金融產品」。
「穩定幣」的發行暫不涉及金融衍生工具,還要求有「百分百覆蓋」之儲備資產作為抵押,更容易被列為「低風險金融產品」。
另一方面,即使最終「穩定幣」被列為「高風險金融產品」,亦只會被業界當為「低風險」產品般去銷售。在實際情況下,金融機構在推銷時只會走走流程,播放「錄音帶」,或透過前線員工以極速閱讀「免債條款」,客人則胡裡胡塗的回應一句「清楚明白」,所謂的監管便會完成;只要「穩定幣」一經普及,又有港府及金管局為其「背書」(正確來說,只是負責監管),則無論業界、專業投資者或一般老百姓,都不可能把「穩定幣」當為「高風險投資產品」。
從這一個角度看,既然香港要立法規管「穩定幣」,則應該盡量確保其「穩定」。即使只是涉及短期銀行存款的範疇,亦要非常小心謹慎。或許這樣會縮小發行商或金融業界之利潤空間,但卻可以確保新產品走得更遠,更可以盡量保障老百姓及投資者之權益。
順帶一提,對中小銀行或外資以「樓上舖」方式經營之銀行來說,其存款基礎比較薄弱。現時,若這些銀行為某幾大股票行或某些大型投資機構開納戶口的話,這類客人之存款波動性都非常大,每日進出金額龐大,其資金需求亦難以預計,現已在一定程度上影響這些銀行之存款穩定性了。「穩定幣」發行商只要一開始做大,其存款規模龐大,每日資金進出都有可能出現劇烈變化,便未必是一般中小型銀行所能承受得起。
在相對極端的情況下,若發行商出現擠兌,在「百分百覆蓋」的精神下,理應可以保障投資者之權益,但若其「儲備資產」以銀行存款為主,又同時集中在某些存款利息較吸引的中小型銀行的話,發行商把大量存款拿走之際,便有可能對中小型銀行構成巨大的資金壓力。
以上僅是涉及短期銀行存款的部份,稍後將會繼續討論其他「儲備資產」之安排。
(待續)
文:寒柏
從事金融業,亦為自由撰稿人。
*作者文章觀點,不代表堅料網立場